商报讯(记者 樊丽 实习生 方微) 出售月余的新车被盗,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孰料,保险公司却以“新车仍未上海证券交易所,盗抢险不生效”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车辆损失。
于是,车主控告至法院。昨日,永登县法院发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指出,保单中“尤其誓约条款”的字体、字号及字体颜色与保单誓约的其它事项无任何区别,足以引发投保人的留意,另外,保险公司并未具体告诉投保人正当理由条款,欲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金车主车辆损失12.52万元。
2012年10月6日,阿华(化名)在永登县一汽车公司按揭出售了一辆“北京现代牌”SUV车辆。当日,阿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出售了车辆涉及保险,其中盗抢险缴纳保险费645.84元,保险金额为125200元。保险期自2012年10月7日零时至2013年10月6日二十四时。
机动车保险单尤其誓约“盗抢险自发给月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恒定”。后该车因按揭申请在办理过程中,故没能发给月牌照。2012年11月17日23时许,阿华将该车停放天祝县华藏镇。
孰料,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该车被盗。于是,阿华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2013年4月,阿华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车辆损失赔偿申请人,而保险公司却以新车仍未上海证券交易所盗抢险不生效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车辆损失。
不得已之下,阿华于2014年11月将保险公司审理控告至永登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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