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升劳动者素质,培育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增进低收入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限于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涉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还包括技工学校。 第三条实行职业教育应该秉持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展开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科学知识,培育职业技能,展开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育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条发展职业教育应该完备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坚决面向市场、服务发展、增进低收入的办学方向,构成定位明晰、科学合理的层次结构,适应环境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必须。 第五条发展职业教育应该坚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融合、知行合一,创意职业教育模式,引领社会反对职业教育,提升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该专责发展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发展职业教育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守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依法强化职业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商、宏观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职业教育涉及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强化对行业的组织的指导,反对行业的组织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功能,并增强监管。行业的组织应该遵守公布行业人才需求、前进校企合作、参予指导教育教学、积极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创建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低收入状况定期公布制度。
第九条希望企业事业的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的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予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实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还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必须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实行适当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专责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省人民政府专责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还包括从业前培训、复员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成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主要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分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重点培育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培育中级工、高级工;普通技工学校重点培育中级工。
技工学校按隶属于关系由省、市人民政府专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前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创建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人员自律参与、政府出售服务的技能培训机制。 希望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结合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创建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强化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植,提高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相结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建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专责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纳残疾学生。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创建和完备终身教育学分制度,通过学分累积、移往和交换,增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交会相连、互通互认,前进非学历教育自学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切换互认,建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业绩成果互认的终身教育资历框架体系。 受教育者通过之后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中等职业教育拒绝的适当学分,经确认可以取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适当技能等级证书。
受教育者通过之后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拒绝的适当学分,经确认可以取得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适当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企业应该创建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组织职工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希望有条件的企业分担公共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更改和中止,应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可以划入高等学校序列。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应该依法制订反映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备管理结构,创意办学体制机制。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可以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自律设置、调整专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职业学校设置国家掌控专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申请。
职业学校应该配有适当设施设备,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进修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省级有关部门应该完备职业学校教师聘为和职称晋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职业学校教师培育和培训划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分别负责管理编成本区域和本学校教师培训规划。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该根据省制订的教职工编成标准,按照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定位,融合本地实际,动态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成,创意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希望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兼任专、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该维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收比例必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制订年度招收计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创建统一招收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招收入学。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制订职业学校类别招收入学办法和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技能高级教师人才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采行登记入学制度。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高中毕业学生申请人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自学或者培训。 高等职业学校主要采行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实地考察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或者普通中考方式转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高等学校自学。 已完成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转入本科学历教育。
已完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可以通过考试转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应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质量拒绝,创建管理制度和教学制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创建内部质量保证机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该融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教育,研发、撰写、引入反映新的科学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备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等具备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
职业学校应该创建学生创意创业反对体系,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确保、场地建设、专利维护、资金反对、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希望学生展开创意创业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该实行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组织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展开评估,编成年度质量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表,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可以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应该容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确保已完成教学总学时和修满总学分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必要延长或者缩短修业年限。
职业学校可以制订学分确认的具体实施办法。 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以及被社会有关部门使用或者在解决问题生产实际问题中获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换算为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希望职业学校牵头开办优质课程并前进师资、课程、实训基地的分享与学分互认。 职业学校应该制订课程免修、学分替代等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实施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职业教育实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等证书制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已完成课程自学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适当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经具备资质的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适当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希望国有资产参予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反对各地政府以闲置土地、校舍等要素参予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办学。希望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大股东的方式获取土地,与社会资本联合举行民办职业学校。 希望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行职业教育。
希望通过政府出售服务、协议托管地等方式反对社会力量参予公办职业学校办学。 希望有条件的地区前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容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科学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予办学并拥有适当权利。 第三十条希望职业学校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引入国际先进设备、成熟期限于的专业标准、专业教材体系、专业证书体系与其他教育资源,参予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制定,输入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提升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该反对职业学校与国际著名职业学校合作办学,积极开展中资企业境外员工的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希望职业学校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特点,创建跨校、跨境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增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化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合作。 第三十二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校企主导、政府推展、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行的合作机制。
希望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的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的组织在人才培养、合作研究、资源共享机构、共享资源、技术创新、低收入创业、社会服务、文化承传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制订增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涉及政策,引领行业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创造条件,为创建进修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获取资助。
第三十四条规模以上企业应该创建校企合作制度,成立学生进修和教师实践中岗位,决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与职业学校积极开展涉及工作。 反对行业的组织、企业、职业学校依法联合重新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用税收优惠。
校企合作成效显著,被确认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可以依法享用有关优惠。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应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市场需求,与涉及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进修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展、科技成果转化成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职业学校与企业积极开展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合作,应该增进专业课程内容接入国家职业标准,强化建设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中能力兼具的教师队伍。 职业学校与企业积极开展进修实训合作,应该创建学生和教师到企业进修、实践中制度,并强化对进修学生和实践中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性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引领职业学校、行业的组织和企业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具体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研发课程和教材、设计实行教学、的组织考核评价、积极开展教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职业学校兴办的、以服务学生进修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者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用税收等优惠。 第三十八条希望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企业参予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
第三十九条职业学校学生应该参与进修,职业学校、进修单位、学生应该依法签定进修协议,具体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学校和进修单位应该根据涉及规定,为进修学生出售进修责任保险。 顶岗进修学生进修报酬不得高于本单位完全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进修报酬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必要派发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进修协议中具体报酬标准;其他进修,进修单位可以给与进修学生必要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囤积学生进修报酬、补贴。 进修单位拒绝接受进修学生的人数及决定学生专门从事进修工作的岗位等,应该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进修与本省常住人口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低收入受训,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进修与毕业生低收入受训条例》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职业教育划入公共财政确保范围,实施职业教育经费确保。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创建分专业类别的财政生均经费保障制度,向所举行的公办职业学校如期、足额拨给经费。
国家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生均经费基准定额可以参考高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原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创建职业教育经费预决算公开发表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审核监督及其公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希望社会力量筹资、出资兴学职业教育。
对向职业学校展开捐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税收优惠。 第四十四条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与政府牵头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科教用地管理。
希望社会力量通过转让、出租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乎国家有关拨给用地规定的,可以通过拨给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政府出售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举行的职业学校给与反对。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专责考虑到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成本、收费并参考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情况,确认政府出售服务标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行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筹资鼓舞、费用免除等措施,反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享用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展开征税资格确认后,对归属于非营利的组织企业所得税征税收益范围的收益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反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希望珠江三角洲地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招收。
第四十七条举行职业学校应该保证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图书资料、实训设备等方面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足额萃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作对本企业的职工展开职业教育。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强化低收入专项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的反对,改良补贴方式,合理确认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 城镇注册失业人员、除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并未之后升学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农村移往劳动力、余刑在二十四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被强迫戒毒人员等参与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用职业培训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完备面向农民、农村移往劳动力、在职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除役士兵等拒绝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制度,实行以直调补个人居多的缴纳办法。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用地划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分类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减免学杂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行制订。 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创建职业学校毕业生低收入服务制度,增大毕业生低收入专项资金投放力度,增进职业学校毕业生低收入创业。 各级公共低收入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该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获取低收入服务。
职业学校应该强化就业指导机构建设,强化职业学校毕业生低收入、创业教育和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创建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职业学校应该强化职业教育科研体系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创建增进职业教育科技成果转化成的管理制度,具体科技成果转化成实行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的组织确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批准后私自举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涉及行政部门责令修正或者不予查禁,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 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私自缴纳费用或者超标准缴纳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归还违法缴纳的费用,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违背本条例规定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修正;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道德,法律、法规有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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